今天聊一聊卖出A股时的股息红利税补缴问题。

一、引子

  阿猪的交易策略是长期持股+小仓位做波段,所以会不时收到持仓股派发的现金股息,并且在做短线交易时被补缴收取股息红利税。

  之前阿猪一直没有太在意,觉得对派发股息后卖出的股票补缴收取股息红利税是正常的。直到前一阵对账的时候突然反应过来,不对!我踏马做波段卖掉的股票大部分可都是在派息后才买入的呀!补缴哪门子的税?

二、现行财税政策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中国目前的股息红利税收政策。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简称“股息红利税”)。为了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国家给予如下税收优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在阿猪的例子中,阿猪收到一只股票派发的现金股息后,因为还不确定什么时候会卖出,所以暂时不会被收取股息红利税。待阿猪卖出时,再根据实际持有的期限判断适用的税率,并相应补缴收取股息红利税。

三、不合理之处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阿猪即持有派息前买入的股票份额,又持有派息后买入的股票份额,当阿猪卖出部分股票时,应该如何判断卖出的股票份额适用什么税率呢?

  从人民群众朴素认知的角度,阿猪认为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以每次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分界点,分别认定持股份额的缴税义务。即每个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的股票份额是当次派发股息的权利依据,应当承担缴税义务;而股权登记日之后新买入的股票份额则不是当次派发股息的权利依据,不应当承担缴税义务。

  然而遗憾的是,现行的财税政策并没有对派息前后买入的股票份额进行区分,而是简单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每次卖出股票的缴税义务(政策依据同上)。即只按照股票的买入先后顺序,先买入的股票先卖出。

  在阿猪的例子中,阿猪在一只股票派息后买入了新的股票份额,并在随后将其卖出。虽然派息后新买入的股票份额并不是阿猪先前获取到股息的权利依据,但是按照前述政策的“先进先出”原则,卖出的股票被视为来自最先买入的股票(即派息前持有的股票份额),从而被视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被补缴收取了股权红利税。

  阿猪向券商询问这个问题的时候,券商的两个客户经理都是一脸懵逼,不知其然,所以阿猪认为大部人投资者应该都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固写出此文以分享。